問:一家外資企業通過資產購買方式,以15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家倒閉的內資企業,其中包含土地、設備和廠房,因種種原因,這些資產無法取得發票,只用雙方的協議和中介機構的評估報告,請問:依據協議書提取的折舊費用、攤銷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文件依據?
答:“企業不得按為實現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項目進行評估的價值,調整其各項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的賬面價值。凡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應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本規定第 一條有關企業合并的”資產計價的處理“款項中規定的方法予以調整。”摘自國稅發[1997]71號文件,請您上網下載該文件。股權并購重組不需要對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