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稅發[2010]35號
頒布時間:2010-04-01 17:01:07.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為了切實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預售收入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經研究,現將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取得預售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4月1日起,我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于南寧市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
(二)開發項目位于地級市所在地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四)開發項目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第一條規定的最低下限標準進行調整,但調整的標準必須要國稅局和地稅局統一確定。
三、《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桂國稅發〔2009〕96號)有關計稅毛利率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