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車輛因違章繳納罰款,取得的發票可否稅前扣除?對此,國家稅務總局今天明確答復,企業支付的行政性罰款不允許稅前扣除。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行政性罰款不允許稅前扣除。
此外,國稅總局還明確了以下問題:
——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企業無償贈送房產給投資者本人或家屬,需分不同情況繳個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