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納稅人提出,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
國家稅務總局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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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納稅人提出,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
國家稅務總局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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