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對近年來陸續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進行了梳理歸類,并對在實際操作中反映出的個別問題作了明確。
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出口退稅貨物的條件、范圍、計稅依據、退稅率、申報時限等內容。
根據通知和辦法,相關出口退稅政策主要有以下調整:擴大生產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的范圍,增加了視同自產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貨物;將部分出口貨物由征稅調整為免稅。主要包括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和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等,此次將不予退稅,并按內銷征稅的規定調整為免稅;放寬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原規定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后90天內申報退稅,否則不予退稅,現修改為當年出口的貨物須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