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范車船稅減免稅管理,切實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1]130號),就車船稅減免稅憑證的印制、管理和開具等事項作出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減免稅證明的印制問題,通知指出,《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通知所附的樣式,自行印制《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車船稅減免稅證明》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由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證明),由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時交保險機構或者在辦理車船登記、檢驗手續時交車船管理部門留存;第三聯(備查),納稅人留存備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聯次。
關于減免稅證明的辦理問題,通知提到,對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有關規定且需要納稅人辦理減免稅事項的,稅務機關應在審查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后,向納稅人開具減免稅證明。稅務機關與扣繳義務人、車船管理部門已實現車船稅信息聯網的地區,可不開具紙質減免稅證明,但稅務機關應通過網絡將減免稅證明的相關信息及時傳遞給扣繳義務人和相關車船管理部門。納稅人因到異地辦理機動車交強險等原因需要開具紙質證明的,稅務機關應予以辦理。需要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事項的車船范圍,納稅人辦理減免稅事項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哪級稅務機關受理、批準減免稅申請和開具減免稅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