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日前聯合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2]8號),明確做好船舶車船稅征管的有關要求。
通知要求,稅務機關和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提高認識、加強配合,共同做好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
要創造條件,健全機制,開展好船舶車船稅代征工作為方便納稅人繳納稅款,提高船舶車船稅的征管質量和效率,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凡在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理的應稅船舶,其車船稅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委托當地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代征。稅務機關要主動溝通聯系,與海事管理機構協商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的具體事宜;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積極配合當地稅務機關,共同做好船舶車船稅的委托代征工作。對于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理的船舶,原則上也應實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確有困難的地區,可先采取協助把關的方式,并創造條件盡快實行委托代征。
要依托信息手段,搭建暢通渠道,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稅務機關應充分依托信息技術手段,與海事管理機構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搭建暢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實行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的地區要定期交換船舶的登記信息和納稅信息,建立船舶車船稅的稅源數據庫,加強船舶車船稅的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確保船舶車船稅委托代征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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