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759號),提出若干要求。
通知指出,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在小型微型企業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為便于執行,稅務總局已對統一推廣的綜合征管軟件進行維護,實現了對小型微型企業進行統計標識的功能;未使用稅務總局統一推廣的綜合征管軟件的稅務機關,也應在自用的征管軟件中做好相應工作。
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納稅人發票使用量,并切實加強發票使用的輔導和管理,遏制非法代開、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
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后,國稅系統所需經費將由中央財政統一解決;地稅系統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各省國稅局在年度終了后90日內,將上年度本地區免收小型微型企業工本費的數量、種類、金額,分別報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貨物勞務稅司,經審核后轉財務司進行清算;財務司在安排下年度經費預算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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