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發布公告稱,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公告,倉儲設施用地主要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目前,擁有自營倉儲或者出租倉庫的物流倉儲企業,都要交納土地使用稅,不過每個地區繳納的稅負標準有所不同。根據2007年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大型城市的土地使用稅年稅為1.5元-3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為1.2元至24元,小城市為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而在各地的具體執行中,實際稅收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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