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文件要求,市政府辦公廳昨天發布了《關于調整我市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一是調整增值稅起征點:(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二是調整營業稅起征點:(一)按期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20000元;(二)按次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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