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廢止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9號)文件。
文件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第三條中“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規定廢止。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未認證或未稽核比對如何處理問題,另行公告。
歷史淵源
2003年隨著防偽稅控在全國范圍內的全面推廣,增值稅抵稅憑證認證期限問題浮出水面,為了促進納稅人及時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規定“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同年,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納稅人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考慮到90日申報抵扣期限較短,部分納稅人因扣稅憑證逾期申報導致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為合理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0年起,將申報抵扣期限改為180天。
現實的壓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一般情況下,納稅人都能及時在期限內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這符合納稅人自己的利益。除了少數因為企業內部工作失誤導致超出認證期的特殊情況外,絕大多數導致超期認證的情況都是源于交易雙方產生經濟糾紛。
但是,無論產生什么樣的經濟糾紛,只要交易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條件,銷售方都負有納稅義務,而不受經濟糾紛的影響。同時,根據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規定,一旦符合增值稅納稅義務就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導致企業在發生經濟糾紛時,即使無法收到貨款,也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交納增值稅。
在上述情況下,由于經濟糾紛還在進行中,雖然銷售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往往在收到貨款前不交給購買方,因此,購買方雖然沒有任何過錯,但是由于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較晚,而由于超過認證期限而得不到抵扣增值稅,不得不承擔這部分稅收損失。
“給力”的49號公告
49號公告的發布,解決了現實中的問題,解決了企業因經濟糾紛導致增值稅專用發票超期無法抵扣的問題,減少了企業資金占用壓力,正如一些網友在中國會計視野論壇上所說的“49號公告真“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