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防偽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不得舉辦或參股與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或提供技術服務相關的商業性公司,凡違反規定者,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的監管,將服務單位有無利用服務之便強制搭售通用設備,服務單位是否與使用單位簽訂并履行《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技術維護合同》,是否按規定收費,是否按期發放專用設備和按時培訓等作為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請并督促相關服務單位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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