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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通知,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通知進一步明確,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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