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文件,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文件規定,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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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文件,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文件規定,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