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據《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外匯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擴大試點審批辦法的通知》(署加發[2008]505號),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作出《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設立北京亦莊保稅物流中心的批復》(署加函[2011]8號)。
批復同意設立北京亦莊保稅物流中心。同意該保稅物流中心的有關稅收、外匯政策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50號)和外匯局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外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該保稅物流中心的選址、面積依法辦妥國土和建設規劃部門規定的手續,并且圍網卡口等監管隔離設施、辦公場所等建設完畢后,由北京海關提出審核意見后上報海關總署,再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外匯局進行聯合驗收,驗收通過后向企業核發《驗收合格證書》并頒發標牌,方準予其開展有關保稅物流中心業務。
批復要求北京海關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等規定開展監管工作,并針對具體情況在驗收前上報對該保稅物流中心的監管實施方案。北京市財政、稅務和外匯三部門依照政策和規定做好相關稅收、外匯等管理工作。
同時,保稅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及進駐企業的管理人員須經相關政策規定的培訓,熟悉海關、稅收及外匯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守管理和監管規定,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