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對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文件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文件還對關于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國債成本確定問題和國債成本計算方法問題等做出規定。
上述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