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世紀90年代起,我國與世界經濟的聯系日益密切,國內經濟形勢不斷變化,經濟波動明顯增強。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報告明確指出: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確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要在加強和改善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的同時,使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從那時起,我國開始運用稅制安排進行宏觀調控以熨平經濟波動。
起步階段(1992年~1997年):首次在稅收制度安排上考慮宏觀經濟因素
1992年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后,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一舉扭轉了前兩年經濟低速增長態勢。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新問題也出現了。國內生產總值(按可比價格計算,下同)的增長速度1992年和1993年分別達到14.2%和13.3%,經濟運行出現了不容忽視的過熱苗頭。為了防止經濟大起大落,中央適時提出了適度從緊的財政政策,要求對過熱的經濟實施有效和適當的宏觀調控。
在這次宏觀調控過程中,遏制通貨膨脹和保持國民經濟適度增長是重要目標。1993年下半年,中央針對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快,采取了適度從緊的財政政策,并與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相配合。在稅收政策方面,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從1991年起施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是指國家對在我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種資金征收的一種稅。1994年實行的新稅制中,增值稅采取了生產型增值稅,對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金不予抵扣。這些稅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固定資產投資過熱。嚴重的通貨膨脹從1995年開始得到抑制,到1996年,經過3年的調控,我國基本實現了國民經濟的“軟著陸”。
這是我國首次主動運用稅收政策調控宏觀經濟,或者說在稅收制度安排上考慮了宏觀經濟因素,為今后積極主動運用稅收政策調控宏觀經濟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初試階段(1998年~2004年):綜合運用多種稅收制度安排,但手段單一
進入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運行產生了重大沖擊,影響明顯加深:外貿出口形勢惡化、外商投資下降、物價持續走低、消費需求增長趨緩、投資需求增長乏力。1998年7月,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今年上半年經濟運行情況和下半年工作建議》,正式決定實施旨在擴大需求的積極的財政政策。在稅收政策方面主要有:
為鼓勵投資,以及支持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設備,在將關稅稅率總水平由1997年年底的17%逐步降低至2004年的10.4%的同時,從1998年開始,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的設備,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為支持外貿出口,從1998年起分8次提高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率,到2002年出口貨物平均退稅率已由8.3%提高到15%左右。
1999年下半年起減半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2000年開始暫停征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購置國產設備,準予按40%的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
為刺激居民消費,從1999年11月起,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1999年將香皂以外的其他護膚護發品消費稅稅率由統一的17%降為8%,對環保型汽車減按規定稅率的70%征收消費稅。從1998年8月1日起對涉及房地產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給予一定減免,以鼓勵住房消費和流通。
為適應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中西部地區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制定了支持西部大開發和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所得稅、耕地占用稅、農業特產稅和進出口稅等諸多方面。
為支持金融體制改革和提高金融機構經營效益,2001年起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1個百分點,到2003年降至5%等。
通過跨度7年的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我國經濟保持了持續、快速和穩定發展。從這次宏觀調控實施政策的運用上看,稅收政策開始小試牛刀,綜合運用了多種稅收制度安排,涉及了多種稅種。但政策手段單一,主要運用出口退稅、減免稅等手段。積極財政政策實質上是一種反周期操作,僅僅適用于經濟低迷階段。一旦經濟走出低迷階段,原先的政策安排有必要進行一定的調整。從2004年開始,從宏觀經濟調控角度看,我國稅收制度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理智回歸階段(2005年~2008年):稅收制度的安排向規范化、法制化邁進
1998年~2003年的稅收政策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特定政策。從中長期來看,實施這種安排是不合適的。從1994年初步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稅制框架以來,經濟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應對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作出適時的調整。積極財政政策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中性或穩健的財政政策開始實行。
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將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在做好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增值稅轉型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措施,準備把這項改革在更大范圍乃至全國范圍內推開。推進和完成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工作。繼續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全部取消農業稅。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機制改革,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稅收制度日益規范,通過了修改后的增值稅、消費稅暫行條例;通過了內外統一的車船稅暫行條例;修改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等。
從2005年開始實施的中性取向的穩健財政政策,將短期的反周期調節與促進經濟長期穩定增長相結合,保持宏觀經濟穩定與促進結構優化相結合,實施宏觀調控與推動經濟體制改革相結合,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穩定協調發展。此輪稅收制度的安排向規范化、法制化邁進,注重民生、內外統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政府運用稅收政策調控宏觀經濟的經驗日益完善。
理智運用階段(2008年至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首次提出結構性減稅
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2008年下半年我國宏觀經濟形勢急轉直下,出口下降和投資者信心受到嚴重打擊。從2008年9月起,為了保增長,我國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進行結構性減稅,陸續出臺了減免稅政策,如2009年全面實行增值稅轉型,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稅,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和實行單邊征收,多次提高部分出口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出臺部分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等。從2008年開始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兩次調高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也都是具有減稅效應的稅收政策。其中,面對宏觀經濟形勢的急轉直下,2008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結構性減稅政策,是“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的一種稅制改革方案,既區別于全面的、大規模的減稅,又不同于以往的有增有減的稅負調整,更強調有選擇地減稅,以達到針對特定群體、特定稅種削減稅負水平的目的,成為近年來我國稅收政策的一大亮點。
稅收政策的調控作用到底多大有待實踐檢驗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我國運用稅收政策進行宏觀調控的時間不長,但卻經歷了兩次宏觀經濟過熱(1992年、2006年)和兩次宏觀經濟低迷(1998年、2009年),從初步嘗試運用稅收政策,到主動積極地大面積運用稅收政策,我國政府宏觀調控手段顯得日益成熟。但是,稅收政策有其本身的特點和傳導機制,針對宏觀經濟形勢采取適時的稅收政策,總體上是有一定作用的,但究竟作用有多大,還有待實踐的檢驗。因此,我國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盡管可以運用稅收政策,但還是要注意和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配合。應對經濟周期性波動,應該針對波動的特點,組合運用財政、稅收、貨幣、行政等一系列政策,采取相應的宏觀經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