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國稅函[2009]349號),對外交人員服務局出售外交館舍收入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予以明確。鑒于外交館舍屬于政府資產,外交人員服務局是代表政府對外交館舍行使經營管理權,財政部曾以《關于外交人員服務局將出售館舍款留作更改資金的復函》[(92)財外字第805號]明確規定,該局根據政府間協議出售館舍收入可視同國家財政撥款,全部留用,專款用于改造老館舍、公寓及附屬設施。因此,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該局取得的上述收入,也視同國家財政撥款,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專款用于改造老館舍、公寓及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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