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企業納稅調整的不退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文明確,對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中強調指出,本通知僅適用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的規定,認真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切實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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