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對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管理問題做出規范。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是指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文件規定,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目錄》規定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不包括僅對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進行認定的企業),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按本通知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程序,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規定執行。
文件還對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的管理問題做出明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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