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將享受稅收優惠,通知有效期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根據通知,財稅部門將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但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需要注意的是,該通知所指的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為調控上述幾種商品的價格,中央和地方多次開展對上述商品的收儲行動。業內人士認為,財稅部門給予商品收儲業務的稅收優惠,體現了國家對收儲制度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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