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財政部日前發布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進行調整。
通知規定,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將無鉛汽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將含鉛汽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4元。 將石腦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對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予以返還。將溶劑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
此外, 將柴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將燃料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對燃料油稅目中包含的蠟油開征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為0.8元/升。將潤滑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1.0元,對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開征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為1.0元/升。 將航空煤油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單位稅額提高到每升0.8元,暫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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