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77號)文件,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文件規定,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2.5%預征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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