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者劉女士致電黨報熱線反映,兩年前她購買了一套房子,入住近兩年卻一直無法辦理房產證。幾日前,開發商通知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在交納契稅時被告知要按照當下的市場價格征收,對此劉女士產生疑問:征收契稅為何不以自己當初購房時的價格為準?
劉女士說,2006年5月,她以3280元/平方米的價格和市區一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將竣工并依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其使用。雖然當年6月就拿到了房屋鑰匙,但因開發商的原因,入住近兩年來一直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
幾天前,得知自己購買的商品房通過驗收,可以辦理房產轉移手續后,劉女士便去繳納契稅,然而稅務部門告之,征收契稅的標準不能按照她購買時的價格收取,而要按照3480元/平方米的市場價格來征收。如此算來劉女士就要多繳納幾百元稅款,對此她很不理解。
記者就此事向市財政局進行了咨詢。工作人員介紹,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預售單位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為防止納稅人隱瞞虛報成交價格,避免偷稅漏稅,《條例》還規定對于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如果劉女士對核定的契稅征收標準有疑問,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工作人員同時提醒廣大市民,在進行商品房預購時應按時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