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稅務部門了解到,針對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住房租賃,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征10%的個人所得稅;個別情況還可免征土地使用稅。
按照規定,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相關條例中有關公益性捐贈的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在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方面,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另外,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