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核電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以下簡稱《通知》),統一明確了鼓勵核電發展的稅收政策。
《通知》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具體返還比例為: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6至第10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0%;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5%;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后,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同時,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提出,原已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但該政策已于2007年內到期的核力發電企業,自該政策執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應的返還比例;對2007年內新投產的核力發電企業,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執行。
《通知》對大亞灣核電站和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稅收政策作出了具體規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執行以下政策:一是對大亞灣核電站銷售給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電力免征增值稅;二是對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給廣東電網公司的電力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三是對大亞灣核電站出售給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電力及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轉售給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大亞灣核電站生產的電力免征增值稅。
《通知》明確,核能作為新型清潔能源可以降低二氧化硫、煙塵、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時可以減少煤炭的開采、運輸和燃燒總量,而且是電力工業減排污染物的有效途徑,也是減緩地球溫室效應的重要措施。積極推進核電建設,對于滿足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不斷增長的能源需求,改善我國的能源供應結構,實現電力工業結構優化和可持續發展,保障能源安全和經濟安全,保護環境,提高我國制造業整體工藝、材料和加工水平,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