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從市地稅局獲悉,市政府下發了《關于調整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和稅額標準的通知》,對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和稅額標準作出了調整,對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土地級別劃分等有關政策問題進行了明確。此前,市地稅局曾于2007年1月發布公告,我市暫緩征收2007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經濟發展作出相應調整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占用土地的面積征收的一種稅。據了解,東莞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從1989年開始征收的(1997年曾就征收范圍和稅額標準進行調整),執行至今近10年,與當前我市的經濟發展情況和水平已不相應。
2006年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將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2倍,同時,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簡稱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我市是在廣東省規定的幅度范圍內,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具體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經省府審批同意后正式發文執行的。
征收范圍擴至全市行政區域
根據文件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納入征收對象,執行統一的納稅標準。
從2008年1月起,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使用土地的一切單位(包括外資企業)和個人(含外籍個人)均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相對原執行標準,現行土地使用稅規定的征收范圍是有所擴大的,從原來市區行政區域(包括莞城、南城、東城和萬江)和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擴大至全市行政區域范圍。
劃分為不同等級和稅額標準
此次土地使用稅調整,是根據各鎮(街)的經濟發展情況及土地收益級差,把我市土地級別劃分為5個等級,并分為工業用地、非工業用地兩大類。稅額標準從最高的12元/㎡·年到2.5元/㎡·年不等。
此外,對我市81個欠發達村實行優惠扶持政策,對欠發達村集體擁有的土地等級定為第五級,執行較低的稅額標準。
據市地稅局介紹,從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新標準。我市2007年度和2008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從2008年3月1日起恢復征收。應繳納2007年度、2008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報繳納稅款。
未辦理的應于年底前辦理
在此,市地稅局提醒此前尚未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登記的納稅人,應持有效的土地權屬證明(如: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或政府部門批準的用地文書等)、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土地租賃協議(合同)到土地所在地地稅分局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登記,并按期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逾期未按規定辦理土地情況登記和納稅申報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