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據報道環境稅將成為2008年政府財稅改革的重點,并已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環保總局聯合進行方案研究。由于我國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使這幾年節能減排壓力不斷增大,環境稅也逐漸具有了現實必要性。
上世紀中后期,工業發展帶來了嚴重的污染問題,因此,各國政府開始普遍以稅收手段來應對污染與資源有效利用問題,這類稅收政策通常被稱為“綠色稅收”,其核心就是在70年代逐漸成形的環境稅,依據“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課征范圍包括大氣、水資源、生活環境、城市環境等多方面。
在片面強調經濟增長的情況下,我國曾長期缺乏對節約資源和環保的重視,也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環境稅體系。一方面與國外相比,還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收;另一方面,政府主要用稅收優惠政策來體現環保意圖,但散布在現有各類稅種里,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多數情況下,這些政策還是基于經濟目的,為了鼓勵節約運用資源,或者綜合回收“廢棄物”,對環保的直接作用有限。
現在,雖然人們對環境稅寄予了厚望,但短期內只依靠環境稅來解決污染問題,顯然存在困難。要真正促使微觀主體經濟行為充分考慮環保,就需要多種配套改革的推進,否則環境稅只會淪為籌集資金的小稅種。
最重要的是,在推進獨立的環保稅改革同時,先要整理現有的稅費體系,使之適應環保的需要。一方面,應不斷修正其他稅種,并消除不利于環保的補貼和稅收優惠。例如,通過消費稅的適時改革,來抑制不環保的產品消費;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改革中,真正增加對利用環保類原料的優惠;通過對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以及車船使用稅等的調整,來支持基于環保目的的經濟行為。另一方面,也要改革現有規費體系。目前以排污收費為核心的體系,雖然對節能減排起到了較大貢獻,但也有很多缺陷,例如收費標準低、難以監控小企業的污染、沒有對污染產品采取措施等,而資金本身也有被相關部門挪用的可能。對此,考慮到即使推出獨立環境稅,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實現稅費合并的難度也很大,因此,繼續完善以排污收費制度為核心的規費體系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也可以借鑒國外經驗,發展排污權交易的市場化體制。通過推進排污權有償取得和排污權交易制度改革,引入市場機制,促使企業將環境成本納入生產成本或服務價格。例如,從2005年起,歐盟依據各國現實分配了二氧化碳排放指標,規定超過限量的國家必須要花錢從未超標的國家那里購買配額,否則就要交罰款,節省下的指標就可以轉讓獲利。2006年,調查發現99%的歐盟企業把廢氣排放量控制在歐盟標準內。
由于環境稅改革涉及眾多利益主體,因此會面臨很大困難。在全面展開改革之前,有必要立法先行,也就是盡快修訂環保法,確定一些利益協調的基本原則,使不同主體的責權利相結合。同時,在確定環境稅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時,應盡量由地方政府多分享、多承擔職責。最后,環境稅費的改革,也要伴隨資金管理運用的改革,從而保障財政籌集資金能夠用到最需要的污染治理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