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的決定》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并予以發布,辦法從8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廣西的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征收上限在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范圍內下調30%,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
據了解,自198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以來,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近20年來一直未做調整。
辦法將廣西的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征收上限在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范圍內下調30%,具體是每平方米年稅額為:“大城市1.5元至21元;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小城市0.9元至13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8元。”
根據辦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