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四川鴻鶴精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學有限公司等兩家企業申請,商務部于2006年8月15日發布2006年第56號公告,決定對原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07年8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3號公告,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按照原反傾銷措施確定的產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率,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二氯甲烷英文名稱:dichloromethane或者methylene chloride)
商務部公告
2007年第63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于2006年8月15日發布2006年第5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立案調查。
復審產品范圍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第20號公告規定的產品范圍一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商務部對如果終止二氯甲烷反傾銷措施,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了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
根據調查結果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英國、美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產于德國、荷蘭的進口二氯甲烷對中國的傾銷可能再度發生;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繼續按照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第20號公告規定的產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率,對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三、本公告自2007年8月15日起執行。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利害關系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
商 務 部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