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地稅第五稽查局對某保險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沒有把公司辦公用房的裝修費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稅務部門對其作出追繳房產稅近40萬元、滯納金逾2萬元的處理。
據了解,稅務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該保險公司對辦公用房進行改建裝修,裝修金額高達1800萬元,但該公司僅按房產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根據有關規定: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裝修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裝修過程中發生的金額,作為房產原值。關于與房屋不可分割各種附屬設備,如暖氣、衛生、通風、照明、各種管線;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等,應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經過稅務稽查部門查實,該公司辦公房產發生的裝修費屬于應調整房產原值的范圍,所以市地稅第五稽查局根據稅法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追繳房產稅近40萬元、滯納金逾2萬元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