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時,應將相關的土地使用權予以結轉;結轉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一次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該項規定不區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而將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即企業購買或自行開發的房地產成本不包括其土地使用權。此項規定可能會降低企業的房產稅支出。
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的計稅價值(指自用房產)或房產的租金收入(指出租的房產)。
在上海國家會計學院舉辦的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培訓班的講解中,財政部有關人員表示:“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入賬。對于從價計征的房產稅則依據企業房產賬面原值來繳納,那么土地使用權的單獨核算將減少企業的房產稅支出。經協商,國家稅務總局也認可依照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房產賬面原值來計算征收房產稅。”
但房產稅稅負可以減少僅限于企業自用房產,且土地使用權與地上房產價值分開核算的情況。因為《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價款無法在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分配的,應當將土地使用權記入固定資產成本。《指南》還規定:對于企業改變使用權的用途,將其作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時,應將其賬面價值轉為投資性房地產。財政部相關準則培訓人員表示:附著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單獨出租,其租金收入應包括在房地產出租價款當中,那么對于企業出租的房產則并未減少其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