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 》,將耕地占用稅的稅額標準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體適用稅額依照條例的規定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條例規定,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耕地占用稅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耕地占用稅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耕地占用稅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耕地占用稅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為重點保護基本農田,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上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再提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