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會議指出,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革資源稅制度,調整資源稅負水平,增加資源開采地的財政收入。
據了解,我國于1984年開征資源稅,并于1986年和1994年對資源稅進行了改革和完善。資源稅制度實施10多年來,在組織收入、促進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發展地方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對資源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與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現行資源稅制度也逐漸暴露出計稅依據缺乏收入彈性、資源開采地稅收收入偏低、對節約開采和有效利用資源的調節力度不夠等問題,為此,國家亟須對現行資源稅制度進行改革。
會議要求從五方面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
第一,建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衰退產業援助機制。按照權益與責任相一致的原則,明確企業的資源補償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快資源價格改革,把環境治理、安全設施投入、企業退出和轉產費等列入資源產品的成本構成。
第二,發展壯大接續替代產業。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積極培育新興產業。安排國債資金和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集中扶持建設一批急需替代產業。
第三,著力解決困難群眾生活問題。認真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大力開發公益性工作崗位,鼓勵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就業,支持發展職業教育。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加快改造棚戶區,抓緊解決廠辦大集體等歷史遺留問題。
第四,加強環境整治、環保監管和生態保護。新建礦區要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嚴重生態破壞和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禁止開采。積極推廣先進適用的開采技術、工藝和設備,大力推廣清潔生產技術。
第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設立針對資源枯竭型城市的財力性轉移支付。鼓勵金融機構對資源型城市和資源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設立可持續發展專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