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分局對4戶外資保險企業進行納稅檢查,發現這些企業都存在未經批準稅前列支了壞賬準備金的問題。
這些外資保險企業是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年末賬面確認未收回應收保費余額的3%計提了壞賬準備,并自行在稅前列支。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第九條第一款關于計提壞賬準備的問題規定,“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有關計提壞賬準備的規定,主要適用于從事信貸、租賃(指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對從事信貸、租賃業務以外的企業,應從嚴掌握,如確有需要,可由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后,按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壞賬準備”。由此可見,外資保險企業如要計提壞賬準備,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方可在稅前列支。
稅務機關提醒外資保險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對那些應收賬款余額比較大的外資保險企業,需要計提壞賬準備的,要向稅務機關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稅前列支壞賬準備金。企業未經批準即使按有關會計制度規定計提了壞賬準備,但在納稅申報時應自行納稅調整,否則企業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