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稅總局發布《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意在加強對不動產和建筑業的管理。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
辦法規定,銷售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應在不動產銷售或建筑業工程合同簽訂并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同時,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也應同時按照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相應的項目登記。
按照此前規定,銷售不動產的適用稅率為5%,建筑業的營業稅率為3%.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建筑業及房地產業是營業稅的重點稅源行業,其稅收收入占營業稅總收入40%以上,年實現稅收收入超千億。2003年、2004年全國建筑業、房地產業營業稅收入分別為1186.37億元和1497.97億元,占當年全國營業稅收入的比重分別為41.34%和41.72%.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具有房地產業管理復雜、流動性比較大等特點,建筑業及房地產業稅源監控難度較大。
另外,建筑業假發票問題也難以控制和識別,造成營業稅征收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