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購買不到5年的房子要被征收營業稅,那么自家親戚私下訂立合同,避開營業稅合法嗎?昨天,家住成賢街的曹先生找到記者,稱急于賣房的自己,現在沒了主意。
「讀者咨詢」
過戶房子想逃營業稅
曹先生反映:前年9月,我買了兩套房子。今年下半年,我準備到外地發展,想把房子過戶給我表弟。6月份我們去過戶時,被告知房子買了不到兩年,過戶要繳營業稅。我和表弟商量后,決定等到9月份再去辦理過戶手續。誰知從今年8月1日開始,征收營業稅的范圍從原來房屋購買不足兩年改成了不足五年。于是我和表弟決定先不過戶,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擬定:表弟先支付90%的房款,等到2009年9月辦完過戶手續,表弟再支付10%的尾款。盡管我們有了一致的意向,但我心里還是有點擔心,不知道這樣做是否違法?
「律師分析」
合同不違法但風險大
眾澤房產安全交易服務中心房產專家李建認為:就曹先生和其表弟本身的合同而言并不違法。根據民事行為自愿原則,曹先生和表弟簽訂的這個履約時間比較長的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雖然他們的行為有避開營業稅的客觀事實,但不能認定其違法。
不過李律師想提醒讀者,在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這種操作方式存在很大的風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產轉讓須經登記才開始具有變更效力,也就是說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之前,該房產仍是曹先生的財產,雙方都存在著很大風險。一方面,表弟已支付主要款項,但房產還不是他自己的,一旦后面的合同條款不能順利履行,后患無窮;另一方面,曹先生已經實際交付房屋,若該房屋發生毀損或其他非法用途,曹先生仍須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是陌生的對象進行二手房交易,這樣的交易方式風險更大,因此曹先生和表弟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