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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不動產、建筑業的營業稅繳納的具體辦理憑證、流程及發票使用作了詳細規定,并自今年10月1日起執行。
據介紹,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在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或建筑業工程合同簽訂并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當然,納稅人不動產銷售完畢和建筑業工程項目完工也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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