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對個人轉讓住房(俗稱“二手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法的一項基本規定。1994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應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里所說的財產,包括房產、汽車等大宗財產。因此,個人轉讓住房取得的所得,從1994年起就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199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些特殊情況規定了優惠政策,但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政策始終未變。此次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并不是出臺新的政策,只是對原有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通知》主要體現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推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加強對二手房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依法征稅是稅法賦予稅務機關的一項基本職責。近年來,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不夠理想,其中規定不夠具體,征管程序不夠嚴密是一個原因。因此,需要明確有關規定,規范管理,確保政策執行到位。二是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有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計稅時允許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費用,但規定不夠具體。《通知》區分不同類別房屋分別規定其原值,允許合理扣除按揭購房貸款利息和裝修費用等,使得現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同時,也減輕了納稅人稅負。三是便于征納雙方操作,維護納稅合法權益。《通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5%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增強了稅收執法力度。同時,要求稅務機關在嚴格執行現行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認真落實優化納稅服務的要求,為納稅人完稅提供便利,做好納稅保證金的退還工作,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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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
(二)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出售現住房和重新購房的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個人出售現住房和重新購房的時間,均以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的時間為準。
三、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如何征稅?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