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通知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和縣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免征增值稅;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邊銷茶及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間,國家如果對民族貿易縣和邊銷茶定點企業進行
重新調整認定,按調整后的范圍執行。據了解,在2005年年底以前,國家曾實行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后返50%,對縣以下(不含縣)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與此同時,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一直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