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財政部、中宣部《關于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明確表示,“十一五”期間,中央和省級財政將分別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每年按2005年實際撥付數為基數列支出預算;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對電影發行單位實行營業稅優惠政策。
根據《通知》,“十一五”期間,繼續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繼續實施促進電影事業發展的有關經濟政策,從電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通知》繼續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