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最近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崔俊慧日前表示,《通知》對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實行退稅政策,是支持“走出去”戰略相關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鼓勵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的具體措施之一。
崔俊慧指出,鼓勵企業“走出去”戰略是中國為支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而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是中國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對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實行退稅政策,是支持“走出去”戰略相關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鼓勵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的具體措施之一,具有重要意義。
他還表示,在原有的規定中,出口企業在貨物出口前應先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認定。但在實踐中發現,一些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后,在未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前就已出口了貨物,按照原有規定這些出口貨物無法辦理退稅。
為解決這些企業的實際問題,這次調整了相關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前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其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崔俊慧說:“需要說明的是,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是稅務機關有效實施出口退稅管理最基本的條件,我們雖然調整了相關規定,但仍然要求出口企業應先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再從事出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