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低出口退稅在高順差的背景下自然成為熱點話題。調低出口退稅被認為是干系一大批出口企業生死的重大政策轉變。外界一直盛傳紡織業出口退稅率可能將從13%下降到11%,鋼材出口退稅率由11%降至8%,其他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性行業的退稅率將整體下調約2個百分點。這使得很多企業苦惱不已。
盡管給商業界帶來濃厚負面心理,但出口退稅調整無疑是非常正確的行為。稅收問題一直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博弈的重要焦點之一。改革出口退稅的原因是,一是要改善進出口不平衡、貿易順差過大的情況。調低出口退稅意味著出口產品價格的上升,有如人民幣變相升值,但國家多增加稅收,相當于福利轉移回本國(而不是貢獻給外國消費者),這占據了經濟民族主義的話語陣地。二是減輕財政負擔,以“十五”期間為例,我國出口退稅總額高達11944.47億元。2005年國家的預算安排的退稅計劃達到了3298億元。三是可以通過出口退稅的調整來改變出口企業的素質和結構,實現出口價值在國家戰略上的優化,經濟輝煌時期的日本官僚們就非常精于此道。
自然,出口退稅的財政負擔問題更醒目地浮現出來。目前是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歸中央獨享,國內環節的增值稅則是中央和地方按照比例分成,而出口退稅也是中央、地方按照分成比例進行“分擔”(中央和地方之間還有免、抵、調庫等行為)。
出口退稅的分擔制,地方一直覺得出口退稅額度太大,財政不堪重負,希望回到2004年以前的中央財政完全負擔制,他們的理由是出口企業分布全國并形成跨越地區的產業關聯,出口退稅具有公共品的性質,應該由中央財政負擔。但是,如果真的將對應的稅基——增值稅改為中央稅(而不是分享稅),地方政府也會產生抵觸心理,因為增值稅占了國家財政收入40%,是絕對大額的稅種。地方政府放棄之,將會造成財政上的惡化。
中央一直在修正它和地方政府在出口退稅上的比例。中央和地方是一種“超基數的分擔制”。中央承擔出口退稅的基數,超出部分的分擔比例在2004年是75∶25,后于2005年修改為92.5∶7.5,相當于中央整體承擔了95%.中央之所以讓地方政府共同承擔是想控制地方政府在出口上的“道德風險”,防止地方政府同企業合謀騙取出口退稅(這種現象曾在1994年之前大量發生)。但稅收猛增帶來了出口退稅數量上的飛漲,即使地方政府比例不高,但相對地方財政而言,它的相對負擔率是很大的。結果是,在出口退稅方面,中央不怎么“欠賬”,但地方大量“拖欠”。
從國際通行的財稅規則看,中央政府的確應該負擔所有的出口退稅,這可以作為長期目標。但就短期而言,在目前的分擔機制下,如何做過渡性的優化改進是迫在眉睫的。我們的建議是,適當增加地方政府的分成收益,提高其積極性。等到出口退稅完全變成中央負擔制,再相應削減地方政府獲得的利益。目前地方政府增值稅收益分享比例是25%,加上超收及中央轉移支付,大約會得到增值稅總收益的40%,這構成了地方財政力量的核心。總的來說,這個財政核心力量還是不夠的。尤其是在我國取消了農業稅,并且要準備分享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的新形勢下,需要增加地方在增值稅上的分享比例。另外,由于我國稅收大幅度超收,可以考慮將增值稅的稅率降低,比如下調5個百分點,或者將增值稅的三檔稅率合并成二檔。
而后在此基礎上,需要快速改革“出口退稅基數”的負擔機制。原本中央承擔出口退稅的基數,改由地方政府承擔,超基數部分完全由中央來承擔。這使得地方的責任明確并減弱其協助地方企業騙取中央出口退稅的道德風險。當然,出口基數的核定將變成一個關鍵問題,或許還需討價還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