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開征物業稅的主要目標應包括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社會收入分配公平和穩定地方財政收入三個方面。
效率目標主要針對我國當前在土地開發和城市建設當中普遍存在的土地和房地產投機問題、土地和房地產利用效率問題。通過物業稅有利于理順土地和房地產市場,使土地和房地產的開發、利用、流轉等環節能夠健康有序地運行,提高我國土地和房地產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各種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從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的角度看,對土地征稅的目標主要有:提高城市建設投資密度,限制城市規模的無序蔓延,提高土地的集約化利用,加速閑置土地的開發利用,限制土地投機,降低土地初始批租價格,控制土地價格的波動幅度等。從提高房地產資源利用效率的角度看,對房地產征稅的目標主要有:限制房地產開發的投機,控制房屋的空置率,提高房屋的使用率,減少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波動幅度。
對不動產征稅可以有利于不動產資源的合理配置,在稅收的壓力之下,不動產所有者有動力對閑置的資產加以充分利用,從而有利于有限的土地資源的集約化利用及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在我國,由于尚未開征財產稅性質的物業稅,就促進社會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標而言,這已成為稅收系統中的薄弱環節。例如,在未開征物業稅的情況下,社會高收入群體可以通過持有不以使用和收益為目的的高價值不動產來避稅,其結果使不動產領域越來越成為存在于社會調節政策之外的財富蓄水池,對擴大社會貧富差距的負面作用也越來越顯著。而物業稅的計稅依據不是商品流轉額或所得額,而是納稅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財產額,即應稅財產的數量和價值。因此,開征物業稅可以彌補商品稅和所得稅在調節社會收入分配方面的不足,完善稅制整體的調節收入功能,防止財產的過度集中。
有效地提供滿足轄區居民需要的公共服務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能之一,而可靠穩定的地方財政收入是保證實現這一職能的重要基礎。通常來說,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來源主要有稅收、政府轉移支付、公共服務收費、政府借款等幾項,而其中能夠提供穩定可靠收入來源的只有地方稅收。
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將房地產稅作為籌措財政收入的政策功能并不十分明確。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直接以不動產為課稅對象的稅收收入,在地方財政中的地位普遍不重要。
目前我國地方財政收入中,來自不動產的收入主要還是土地出讓金。在我國實行財政分權制以后,土地批租收入雖然彌補了地方政府財政的部分缺口,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大量資金,但預算外資金的不斷膨脹衍生出諸多問題。而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征收的物業稅是最適合地方政府財政的稅種。目前我國不動產的稅收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比重較低,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今后作為地方主要稅種必然是我國物業稅的主要目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