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出臺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新規定,“本法所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新規定的設立,是新公司法在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方面立法的一大新突破,將廣泛激發社會創業熱情,為推動市場的繁榮注入了活力。盡管一人公司的出現時下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但作為稅務工作者,筆者認為這一新規定可能給地方稅收帶來幾方面的影響。
第一,可能造成對同一所得重復征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公司因生產經營而產生的利潤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將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撇除投資主體可能是法人的情況,此時如果投資主體是自然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投資者應就稅后分配利潤,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一方面,一人公司在取得利潤時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如果利潤分配給股東,股東個人需將取得的股息納入其所得之中,交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可能加快個體工商大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轉型,造成該類型戶數及稅款增幅相對減緩。目前,不少地區大多數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均符合新《公司法》所規定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加之無限責任轉為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將會使他們愿意轉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這樣,勢必會造成人們熱衷于興辦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興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營業執照。這樣在未來幾年內反映在具體實際中現有和新辦該類型戶數及其繳納稅款必將減少。
第三,現行規定無法明確衡量其股東在任何情況下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盡管新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但在當前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的情況下,一人公司的財產與出資人個人財產容易混同,容易造成濫用股東對公司的有限責任,一人公司的財務真實性很難得到嚴格的保證。
但個人獨資企業在年中轉為一人公司,也勢必增加所得稅匯算清繳難度。由于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與公司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標準與扣除標準口徑不一致,增加了納稅人節稅、避稅空間。如企業所得稅制規定利息可以作為費用扣除,而股息不能,也會鼓勵公司以舉債而不是發行股票的方式籌措資金,抑制了公司增資擴股的天然沖動,也給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增加了難度。
另外,一人公司產生多樣性還將加大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劃分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