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央到省、地、市、區、縣、鄉鎮各職能部門千千萬萬只手伸向全社會,收取各種各樣的費,其中上繳國家財政的比例,這實際上是侵占了相當比例的國家稅源,挖了合法的國家財政基礎。只要允許政府各個機關在稅外收費,就不可能是規范的,就難免“亂”收費。
眾所周知,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命令均應依據憲法制定和實施,而不得違背憲法。現行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對這一條的解讀,在邏輯上至少包涵以下五層意思:
第一,公民在與國家的財政關系上,只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沒有在稅外繳納其他任何苛捐雜費的義務;
第二,由公民參與其中的法人(包括企業法人)同樣受上述條款的保護;
第三,國家對公民和法人只有依法收稅的權力,而沒有稅外收費的權力;換句話說,政府在稅外收費屬于違憲行為,應予革除。
第四,國家對公民和法人收稅的機關只能是稅務局(包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國家其他任何機關或政府委托單位均無權向公民和法人收一分錢。
第五,國家任何機關的辦公經費(包括人員工資福利、動產、不動產以及對公民和法人頒發的各種證照、資料的工本費),均屬各級國家財政(由各項稅收形成)應當承擔之列,不得靠收費、罰款來養人、養車和支付各種行政消費。
目前我國稅外收費已經泛濫成災。據有關部門統計,僅中央一級的機關和部門制定的與農民負擔有關的收費文件和項目就有93項之多,涉及24個國家部、委、辦、局;而地方政府制定的收費項目則多達269項;此外,還有大量的無法統計的“搭便車”收費項目和專門針對私有企業的收費項目。
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和機關,以各種理由向廣大公民和企業大肆收費。簡單例舉至少有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違憲斂財,帶頭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嚴重損害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形象,發展下去必將危及政權的生存基礎。
第二,破壞黨群關系和官民關系,激化收費與抗費的矛盾,導致民怨沸騰日甚一日,與社會和諧南轅北轍。
第三,苛捐雜費阻礙經濟發展,窒息城鄉居民的創業積極性,束縛老百姓發揮其干事業的潛能,妨礙社會財富的創造與發掘。
第四,從中央到省、地、市、區、縣、鄉鎮各職能部門千千萬萬只手伸向全社會,收取各種各樣的費,其中上繳國家財政的比例,據調研,不足20%;而80%以上都被各級“衙門”非法消費掉了。這實際上是侵占了相當比例的國家稅源,挖了合法的國家財政基礎。
第五,只要允許政府各個機關在稅外收費,就不可能是規范的,就難免“亂”收費。其中藏污納垢,五花八門。既有行賄者的便捷通道,又有受賄者的萬丈深淵,更是善良者的劇毒染缸,時時刻刻侵蝕著公仆的法律意識和公民的道德底線。現在大講八榮八恥,若不斬斷各種稅外收費,無異于緣木求魚。
有人說取消稅外收費難于上青天,我看未必。辦法有五:
第一,收費用作機構辦公費(或辦公費基數),而該機構有合法編制的,收費取消后,由各級財政從削減支出中,撥給辦公經費。據報道,全國一年公車消費、公費旅游、公費吃喝共達6000多億元,比2004年國家財政支出的文化、教育、科學、衛生事業費總和5144億元還要高,削減行政高消費大有可為!
第二,收費用作機構辦公費且該機構無編制的,收費取消,拆廟走人,自謀職業。
第三,極少數合理收費項目,由原收費部門收集各方面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制定或修訂相關稅收法律。這是有選擇的“費改稅”,而不是不加選擇地全面實行“費改稅”。
第四,今后國家立法審查要明確一個原則———各級人大和政府機構,均不得起草和頒行涉及政府收費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向公民和法人收錢,只能走依法收稅這一條路,其他的路要斷然堵死。這是一項關系長治久安的重大國策!
第五,在政府收費取消后,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機制,可將注意力集中于稅法的制定和實施,這有利于推進廉政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