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到企業進行社保費征繳基數調查,發現一些單位存在利用提高住房公積繳存比例、多提多繳住房公積金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現象。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暫行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以本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以一定的比例提取繳存。各地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及住房情況確定提取繳存比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1997年11月7日[1997]14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通過查閱當地房改部門提供的住房公積金相關文件顯示:該地住房公積金提取繳存比例一般在5%—20%之間,特殊情況,經批準可提高到30%。如被調查的甲單位2005年5月份工資表載明李某某的應發工資為4325.82元,扣住房公積金1724元(提取比例39.85%),扣繳個人所得稅96.91元,實發工資1922.19元。當向財務人員索要提高提取比例的批準文件時,財務人員提供不出來。也就是說該單位最高只能按20%的比例提取繳存住房公積金,超過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李某某當月少扣繳個人所得稅347.43元。即{[4325.82(應發工資)-800(費用扣除標準)-582.72(其他準予扣除費用)-4325.82×20%(準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1724-4325.82×20%)×2(多提多繳的住房公積金)]×15%-125(速算扣除數)-96.91(已扣繳個人所得稅)=3795.62×15%-125-96.91=347.43}.(編者注:2006年后費用扣除標準應按1600元計算)
有關部門應對上述情況予以重視,并采取措施堅決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