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從今年開始,如果個人年收入所得超過了12萬元,那么,在下一年的3月底之前,請主動去辦理納稅申報。這是2006年開始執行的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中的一項新規定。
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修訂。其中之一,就是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申報范圍。修訂前,個稅法中只規定兩種情形需要自行申報: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修訂后的稅法則增加了“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和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需自行申報”的內容。根據18日國稅總局的政策,從今年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稅總將嚴控高收入人群納稅(圖片來自:搜捕網)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從80年代到現在歷經數次修訂,逐步健全了相關規定和征收管理,但由于我國整體信用體制不健全,納稅人信息系統不完善,稅收征管難以有效發揮作用。1994年頒布《個人所得稅法》后,稅收征管的的漏洞和問題更加顯現: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們呼吁更加人性化的抵扣規定;隨著人們收入的多元化發展,稅收征管水平逐漸顯露出問題,比如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監管力度不夠,扣繳義務人不依法扣繳稅款等問題嚴重。眾多問題中,人們最關心的是對于高收入人群的監管問題。
人們為什么對于高收入人群個稅問題如此的關注呢?筆者認為主要的原因還在于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造成了貧富差距拉大,影響了社會公平,人們關注更多的社會公平,包括納稅公平。
關注經濟的人們都知道,我國近年來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指導下,經濟發展保持了較快的增長,但在實際的經濟發展中,效率被過度強化,公平問題則未能得到良好的貫徹。從2000年到2004年,收入最高的行業與收入最低的行業的平均工資差距擴大了1.6倍。目前,電力、電信、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壟斷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是其他行業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資外收入和職工福利,甚至能達到10倍。
應該說收入差距的拉大是經濟發展中的必要要經歷的階段,根據經濟學家的相關研究表明,人均GDP在700——1200美圓之間是收入差距拉大的階段,超過1200美圓后民主政治發展,社會進入協調發展的階段。我國正處于這樣的階段。當然我們不能因為他是客觀規律便無視公平問題的重要性,在“以人為本”的思想原則下,我們在目前經濟發展中重視增長的同時,最大程度的保證社會公平,實現相對的公平以保證效率的實施,從而實現更大程度的公平。而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實現公平的有效工具,人民自然會關注其調節作用的實現程度,尤其對于高收入人群的調節情況,其中的因素中當然也不乏仇富心理的存在。
而我國的稅收公平實現的怎么樣呢?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2000年全國共征收個人所得稅660億元,其中工薪階層繳納的就有283億元,占了42.86%,高居各個應稅項目之首。2001年上半年,個人所得稅共收入464億元,工薪階層所占比例依然最大。重要的原因除了抵扣規定不夠人性化之外,最終要的問題出在我國稅法對于高收入人群納稅的監督能力不強。問題既出在稅制,也出在我國整體的制度建設,根本的還在于后者。后者整體不健全,稅收作為子系統便沒有運行中的制度支持和信息支持,這樣的情況下,稅制再健全也是沒有用的。所以說我國整體制度建設影響了我國稅制的完善程度。
但問題并不是沒有解決的途徑,國稅總局18號關于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的規定便是一個政策導向,筆者認為,在高收入者申報的時候應該出具證明收入來源的各項憑證,做到每項收入來源精確到點,一方面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另一方面保證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另外,銀行應該向稅務部門公開納稅人收入來源信息,稅務局做好保密工作,保證納稅人的隱私。還有一方面值得期待,那就是去年啟動的央行主導下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正在順利的進行當中,這一制度的建設有效支持了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隨著我國各項制度的完善,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的作用就能夠比較有效的發揮出來,社會公平在一定程度上能都得到相應的保障,從而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從這個意義出發,公平和效率是統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