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在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中,要求“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
十六屆五中全會在“十一五”規劃中加大環保力度
在全國都在關注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時刻,稅總今年相繼推出了很多的稅收改革,旨在倡導合理利用資源,保持資源,環境,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比如四月分推出的消費稅改革,降低小排量汽車稅率,大力扶持小排量汽車的發展,對大排量汽車則調高了消費稅率;另外資源稅改革也將在今年啟動,征稅方式將由過去的定量征收轉向按銷售收入來征收,發揮調節合理利用資源的作用。
如今保護環境已經深入人心,保持資源,環境,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在這樣一個大的趨勢下,環保稅的出臺顯的越來越必要。2005年12月5日~8日,在作為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援助項目的中國環境稅研討會上,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經濟學專業委員會主任王金南表示:從1996年開始,我們就開始研究在我國實施環境稅,希望在‘十一五’期間能結出碩果。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孫鋼表示,在國家和民眾都支持保護環境的大背景下,開始著手環境稅的運作,加快我國開征環境稅的步伐更有現實意義。究竟什么是環境稅呢?
環境稅是針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或者產品征收的一種特別稅收,是對破壞生態環境,造成環境污染行為的一種成本追加,或者是對環境保護費用的預先提取。納稅人可以分為發生應稅污染行為的生產者包括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和發生應稅污染行為的消費者,包括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自然人。在量的確定上,環保稅應該應該起到生產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發生應稅污染行為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相同,大體上追加的費用相當于納稅人的環境維護費用。
我們知道,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在進行生產經營或者消費行為時,造成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是不一樣的,在經濟學上成為行為的外部性,外部性又可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指個人對社會帶來的收益要大于得到的收益或者引起的費用損失小于付出的費用損失;負外部性則相反。對于應稅污染行為則是納稅人造成的成本損失要大于自我付出的成本。環境稅的作用就是要調節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差距,讓私人的生產經營或者消費行為控制在環境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
通過環境稅的征收,從理論上將可以減少應稅污染行為,但在實際當中,效果的好壞有賴于環境稅稅收征管的完善與否。在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檢測與監管手段來看,對于污染行為的監控還不能滿足環境稅的一般需要,因此在我國實行環境稅應該在涉及破壞生態環境的開采環節和流通環節征收,尤其在我國環境稅首次開征的情況下,應就重點污染行為和產品進行試點,然后逐步擴大征稅范圍,健全征管體制。總體原則應該是保證不對企業競爭力造成大的影響,具體稅率,計稅依據的確定還要進行相應的理論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