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審計中發現,基層財政部門在耕地占用稅征管中普遍存在應征未征和用財政資金墊繳問題。
1987年頒布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而實際情況是,耕地占用稅普遍存在應征未征現象,主要表現在:
工業建設占用大量耕地,耕地占用稅作為招商引資優惠條件而未征。根據規定,除“三資企業”,即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占用耕地可以免繳耕地占用稅外,其他企業均應繳納耕地占用稅。
一些工業園區內部分企業利用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圈地”,只建圍墻沒有進行實質性投資,致使耕地占用稅流失。根據稅法規定,對單位或個人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應按規定的稅額加征兩倍的耕地占用稅。
一些鄉鎮財政所對農民建房等未征收耕地占用稅,而為了完成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任務,只好用財政性資金墊繳。上述行為違反了依法治稅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耕地的規定。因此,必須堅決制止耕地占用稅應征未征和用財政資金墊繳現象。